(2017)云011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良永与曹老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永,曹老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民初112号原告:黄良永,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绿茂村委会大梁子小组居民,住东川区,被告:曹老二,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中河村委会三股水小组居民,原告黄良永与被告曹老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良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老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良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曹老二向原告黄良永支付工钱28500元;2.要求被告曹老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至7月,被告雇佣原告到位于缅甸的一处矿山内做工,约定每天工资3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12000元的工资后,就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工资。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良永工钱28500元,定于2016年3月30日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没有付清,本人愿意承担逾期一天50元的罚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求。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罚金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钱28500元。被告曹老二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黄良永提交的身份证及欠条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并约定原告的工资为每天300元,被告应该依约向原告支付工资。在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一份,该欠条应该视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工资结算单。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依约按照“欠条”所载明金额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黄良永要求被告曹老二按照约定支付28500元工钱的诉求,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老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良永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曹老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开举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符睿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