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蒋虎名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蒋虎名,秦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2号。被执行人蒋虎名,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新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蒋虎名、秦新艳银行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虎名、秦新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上生效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虎名、秦新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虎名、秦新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浩审判员 龙韧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