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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凌某、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凌某,男,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凌某与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