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凌某、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凌某,男,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凌某与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定远县吴圩镇西孔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