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永恒残疾人福利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力志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永恒残疾人福利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力志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795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永恒残疾人福利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左旗台阁牧镇大西营村法定代表人李喜恒,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力志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法定代表人卢志邦。土默特左旗永恒残疾人福利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力志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3.1976万元,执行费1.072万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建设用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和抵押,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我院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