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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方文伢与徐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伢,徐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24号之一原告:方文伢,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朝阳,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梅城镇舒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972X。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方文伢诉被告徐朝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方文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文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杨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