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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丽与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李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489号原告:周丽。被告:李建萍。原告周丽与被告李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周丽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丽负担,余款5775元退还原告周丽。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