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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邹吉付与张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付,张善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917号原告:邹吉付,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张善莉,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付诉被告张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吉付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吉付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吉付撤回对被告张善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吉付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