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姬江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姬江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467号原告:吴红梅,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姬江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吴红梅与被告姬江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红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