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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姬江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姬江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467号原告:吴红梅,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姬江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吴红梅与被告姬江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红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