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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合理与齐欣欣、刘娇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合理,齐欣欣,刘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合理,男,生于1983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齐欣欣,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娇娇,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合理与被执行人齐欣欣、刘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