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合理与齐欣欣、刘娇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合理,齐欣欣,刘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吴合理,男,生于1983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齐欣欣,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刘娇娇,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合理与被执行人齐欣欣、刘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朋军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