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黎伟杰、谢建亮等与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1052号原告:黎伟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谢建亮,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彭丽妃,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工商局侧。法定代表人:郑民,执行董事、经理。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与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黎伟杰支付工资6090元、向原告谢建亮支付工资2367元、向原告彭丽妃支付工资2260元,并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黎伟杰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7300元,被告一直按时按质发放工资,但是2016年4月份被告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只发放了最低工资1210元,剩余6090元工资未发放。原告谢建亮自2010年11月份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月工资3700元,被告一直按时按质发放工资,但是2016年4月份被告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只发放了最低工资1210元,剩余2367元工资未发放。原告彭丽妃自2016年3月份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被告一直按时按质发放工资,但是2016年4月份被告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只发放了最低工资1210元,剩余2260元工资未发放,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未发工资明细》和《2016年4月份工资单》也说明被告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原告一直寻找被告商量拖欠工资款发放一事,但是被告一直恶意拖欠,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都不肯发放剩余工资。2017年1月5日原告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为证明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3、《情况说明》、《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未发工资明细》、《4月份管理层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管理层4月工资》;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7]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是主要经营卡拉OK的企业,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0年12月12日、2016年3月6日始分别在该企业任职KTV副总监、工程部经理、拓展部经理。2016年7月8日,被告停业,拖欠了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2016年4月至7月份四个月工资共29122元,其中欠原告黎伟杰10671元、欠原告谢建亮8347元、欠原告彭丽妃10104元。后经原告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了4581元、5980元、7844元合共18405,尚欠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分别为6090元、2367元、2260元合共10717元。因原告向被告追索欠薪,被告于2016年11月8日发出《情况说明》,向原告等人提出因其停业资金困难,已对原告等人发放了最低标准工资,所欠工资余款尽快安排发放,届时联系原告等人发放。2017年1月5日,原告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仲裁,被以“双方利益已明确,已确认有欠薪证明”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偿付所欠款项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作出的《未发工资明细》及《情况说明细》为据,证据确实,权利义务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欠原告黎伟杰、谢建亮、彭丽妃工资分别为6090元、2367元、2260元合共10717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清远市魅力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韶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