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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怡诉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莫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怡,莫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38号之二申请人:赵怡,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涛,律师。担保人艾思,男,汉族,住四川省,与原告赵怡系关系。被申请人:莫晓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受理原告赵怡与被告成都佳凌劳务有限公司、莫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莫晓平与案外人陈予新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建筑面积125.4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限额30万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莫晓平名下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建筑面积125.45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限额30万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