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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军、王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王庆伟,孙洪梁,马献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伟,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孙洪梁,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一审被告:马献龙,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刘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庆伟、一审被告孙洪梁、马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上诉人刘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