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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军、黄种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黄种时,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吕彩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军,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种时,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C幢)。法定代表人:黄仕达。被执行人: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A幢)。法定代表人:黄种时。被执行人:吕彩姜,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袁军与被告黄种时、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吕彩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青云路17号B、C、D及食堂幢1层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种时名下位于龙岩市青年创业大厦J#楼901、909、2101、2105单元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吕彩姜名下位于龙岩市青年创业大厦J#楼902、903、905、906、908、910、911单元房产,现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