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1127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李 耿代理审判员 杨 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