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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温宪功与XX、张鸰、谢桂兰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宪功,XX,张鸰,谢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温宪功,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XX,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鸰,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谢桂兰,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温宪功与被执行人XX、张鸰、谢桂兰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