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7民特37号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襄阳永喆机械制造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37号申请人: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五条路。法定代表人:李顺顺,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朝龙,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志,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宜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30000元,余款55794.37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宜城勇往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