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元鸿与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元鸿,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946号申请执行人:苏元鸿,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开玫,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号二层商场。法定代表人:陈朝平。申请执行人苏元鸿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42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苏元鸿支付经济补偿金124480.31元,本案受理费13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该案报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候参与分配期间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946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展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