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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805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迎宾大道中路。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桂华琴,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