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治屹对李军与姜文军、任守兴、吉林省伊通凱麒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姜文军,任守兴,吉林省伊通凱麒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23号案外人潘治屹,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姜文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任守兴,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伊通凱麒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姜文军、任守兴、吉林省伊通凱麒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治屹于2017年4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潘治屹称,2015年6月25日,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签订了吉A0Q0**路虎越野车买卖协议书,该车原实际购买人是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高文,车款是李高文支付的,由于李高文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车籍落到任守兴名下。李高文用该车给我抵偿欠款,我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对此没有过错,属于善意取得,故请求法院解除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吉0322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对吉A0Q0**路虎越野车的查封,终止对本台车的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6)吉03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文军、任守兴、吉林省伊通凱麒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李军借款本金35823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7769.00元。判决生效后,姜文军、任守兴、吉林省伊通凱麒水泥有限公司没有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李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吉0322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任守兴名下的吉A0Q0**路虎越野车。另查明,2015年6月25日,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治屹签订了吉A0Q0**路虎越野车买卖协议书,该车原实际购买人是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高文,车款是李高文支付的,由于李高文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车籍落到任守兴名下。李高文用该车给潘治屹抵偿欠款,潘治屹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潘治屹与吉林省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吉A0Q0**路虎越野车买卖协议书,潘治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因该车是按揭贷款购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潘治屹对此没有过错,属于善意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潘治屹异议成立。中止对吉A0Q0**路虎越野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