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丰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温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信丰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温某申请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民一初字第42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温某案款4909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信丰法执字第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