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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谢秀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谢秀彩,刘炳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负责人:潘宏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烨莹,女,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秀彩,女,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燕,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刘炳堂,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秀彩,原审被告刘炳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在2017年5月15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谢秀彩268399.56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与谢秀彩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终结。谢秀彩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要求赔偿;三、收款账号:户名,谢秀彩;账号,6210181068800947654;开户行,四会农商银行陶城支行;四、本案一审受理费按一审判决书执行;二审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红审 判 员  梁新敏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