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毕侍强与秦岭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侍强,秦岭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413号原告:毕侍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秦岭云,女,汉族,牙克石市图里河中小学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毕侍强与被告秦岭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毕侍强于2017年4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侍强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侍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毕侍强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丕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