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晁春方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春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初9号原告晁春方,男,1953年8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钱海龙,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闯,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第六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奇,市长。委托代理人郝一蔚,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晁春方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以下简称密云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晁春方,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钱海龙、郭闯,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郝一蔚、任佳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春方诉称:不老屯镇阳坡地村村民彭明柱在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兵马营村,以本村村民宋得利名义承包了兵马营村集体所有的5亩耕地,并以宋得利名义签署了无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种植。行为人没遵守合同约定。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市国土局和密云分局实名举报了行为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5亩耕地上建了住宅,宅院围墙高2.5米,东西宽43米,南北长77米。原告举报后,承办机关密云分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馈意见。日后,原告要求办案机关将查处结果依法书面答复本人,但遭到拒绝。原告无奈向市国土局反映此问题,2016年10月17日,密云分局作出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没有明确查处结果,认定事实不清楚。2016年10月31日,原告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28日接到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了2016年10月17日的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被告自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简直是混淆视听。被告没有按法律时限办结信访事项和信访答复,怎能称程序合法。市国土局下发给违法当事人宋得利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6]第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确凿证据,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名为处罚,实为为违法当事人掩盖和缩小违法事实。北京市政府对此根本没作详细调查,不负责的给予了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又明确指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6]831号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密云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3、判令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针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宋得利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6]第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宋得利未经批准,于1998年3月擅自在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兵马营村土地上建房,占土地面积198.59平方米。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村庄、旱地。规划用途为:村镇允许建设用地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据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宋得利作出如下处罚:1.对非法占用的198.5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985.9元(壹仟玖佰捌拾伍元玖角整);2.退还非法占用的198.59平方米土地。密云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关于您反映的不老屯镇阳坡地村彭明柱在基本农田上违法建设的问题,我局已处理完毕。经核查,晁春方所反映违法建设并非彭明柱所为,该房屋已于1998年前后建成。目前,此处承租人(使用人)为宋得利(与彭明柱是亲戚关系),但此处建设没有相关用地手续。该地块现状为村庄、旱地;规划为村镇建设允许建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对该宗地上建筑物进行了立案查处。原告晁春方不服上述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23日,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6]83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密云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系对原告晁春方所反映问题进行的告知答复,对原告晁春方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于原告晁春方针对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及维持信访投诉请求答复意见的京政复字[2016]831号行政复议决定所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晁春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