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澄波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与合肥骑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澄波美容用品有限公司,合肥骑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澄波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万盛街4号之自编01铺。法定代表人:岑嫚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培豪,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碧文,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合肥骑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3幢3103室。法定代表人:郑忠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澄波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骑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按金26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299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家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