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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严新光、张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新光,张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188号申请执行人严新光,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其龙,男,197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严新光与被执行人张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其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11月2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2元,但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其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林灿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