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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严涛与宁夏圆泰快递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涛,宁夏圆泰快递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严涛,宁夏圆泰快递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严涛,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煤矿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宁夏圆泰快递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大新乡石油城燕鸽湖农贸市场3-4号。负责人:申屠匡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严涛与宁夏圆泰快递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20000元打给申请执行人无需法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严涛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翟国印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