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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3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万圣与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圣,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陈德泉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3039号之一原告:李万圣,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闸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2062979-8。负责人:保建泉,该厂经理。被告:保建泉,男,蒙古族,1955年2月9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第三人:陈德泉,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李万圣与被告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第三人陈德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万圣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圣撤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李万圣负担。审 判 长  陆海宁代理审判员  王永亮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