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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蒋冬鹤申请刘莹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冬鹤,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74号申请人:蒋冬鹤,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刘莹,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住庆安县。申请人蒋冬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莹在建设银行的工资存款70,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蒋冬鹤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莹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的工资存款70,200.00元。案件申请费722.00元,由被申请人刘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