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某、王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王某、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