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苗文华、付庆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文华,付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2号申请执行人:苗文华,居民。被执行人:付庆先,居民。苗文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891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苗文华有人民币100891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苗文华如发现被执行人付庆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文华与被执行人付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庆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