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在执行吕某申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