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在执行吕某申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