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天强、张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强,张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天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张华勇,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天强与被执行人张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华勇和案外人黄娟名下共有罗源县凤山镇闽星佳园20#楼601单元的房产,现已被本院查封(因超标的无法拍卖)。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