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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民珍、覃桂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民珍,覃桂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廖民珍,被执行人覃桂容,本院在执行廖民珍与覃桂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桂0126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桂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民珍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47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申请执行费35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6执2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