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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秀红与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红,李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30民初111号 原告:曹秀红,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鹏,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秀红与被告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曹秀红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秀红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秀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秀红负担。 审判员  贺锁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