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秀红与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红,李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30民初111号 原告:曹秀红,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鹏,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秀红与被告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曹秀红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秀红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秀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秀红负担。 审判员 贺锁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