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珑耀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珑耀,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605号原告:康珑耀,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冰,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县。原告康珑耀与被告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康珑耀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珑耀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李冰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珑耀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康珑耀负担。审判员 邓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