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华章、邢台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章,邢台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章,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郭守敬大道4075号。法定代表人滑明军。李华章申请邢台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邢市劳人仲案字(2014)1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华章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失信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西执字第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