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与阿尔达尔日、木出曲西莫、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阿尔达尔日,木出曲西莫,孙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440号原告: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住所地:越西县普雄镇青年路1号。负责人:刘万康,该处主任。被告:阿尔达尔日,男,1972年4月11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木出曲西莫,女,1986年6月30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孙燕,女,1988年9月11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与被告阿尔达尔日、木出曲西莫、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雄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胡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