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初1418号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机构代码:91512002740025238H。法定代表人:周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贵东,资阳市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晓华,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资阳市雁江区,系领地坐标小区4-1-1-2号业主。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贵东、被告伍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年检费247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领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领地坐标小区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0.8元/㎡;多层住宅每月0.5元/㎡;商业门市每月1.0元/㎡;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每三个月预缴一次。被告住领地坐标小区4-1-1-2号,物业面积71.01㎡。按照约定应缴纳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年检费2471元,但被告一直拒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欠物业费是事实。为什么不交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服务义务,如餐馆的油烟污染我家不管,我的汽车被撬请物业调监控不理睬,路灯线被剪断、长期无路灯,卫生差等物业都没有及时解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领地坐标小区项目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应缴纳费用及欠费催款通知单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领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领地坐标小区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多层住宅每月0.5元/㎡;商业门市每月1.0元/㎡;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每三个月预缴一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领地坐标小区4-1-1-2号,物业面积71.01㎡。按照约定应缴纳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2045元、垃圾处理费216元、电梯年检费210元,共计2471元,但被告没有缴纳。以上事实有《领地坐标小区项目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应缴纳费用发票、欠费催款通知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资阳市领地坐标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与原告签订的《领地坐标小区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履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根据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也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虽然原告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一些业主不满意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加以改进,对此,业主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同时,业主不能因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态度有意见拒交物业管理等费用。被告未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年检费等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年检费2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伍晓华负担。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