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屹与刘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屹,刘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788号申请执行人:董屹。被执行人:刘金德。原告董屹与被告刘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金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屹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7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