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深泽县。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深泽县大桥头村村北嘉敏家电城东邻空地上盗窃被害人赵某1价值450元银钢牌110型摩托车一辆;2.2015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深泽县中桥头村被害人管某1家中,盗窃价值800元红色富通牌摩托车一辆;3.2015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深泽县大桥头村被害人赵某2家中,盗窃价值800元红色金城牌摩托车一辆;4.2015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深泽县大桥头村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价值3375元飞肯牌摩托车一辆;5.2015年3月份左右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在深泽县中桥头村村西,盗窃被害人管某2经营的毛毡厂监控摄像头和防水电源各一个;2016年1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再次到管某2经营的毛毡厂,盗窃监控摄像头两个、防水电源一个;经鉴定,被盗的三个监控摄像头、二个防雨电源总价值762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涉案总价值为6187元。2015年7月1日,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管某1被盗冀A×××××二轮摩托车一辆;2017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管某2被盗三个监控摄像头、两个防雨电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管某1、赵某2、赵某1、管某2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盘;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赵锁辉经济损失人民币450元;退赔赵学民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李中来经济损失人民币3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运启审 判 员 康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锏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