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徐某、袁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徐某申请袁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99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袁某应支付申请人徐某案款5145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某暂无履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