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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文全与孙振卿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全,孙振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840号原告:张文全,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卿,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敏,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全与被告孙振卿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文全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文全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