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文全与孙振卿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全,孙振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840号原告:张文全,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卿,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敏,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全与被告孙振卿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文全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文全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