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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与方园非诉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春,局长。被执行人方园,男,36岁,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方园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吉0721行审2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开垦草原,并支付罚款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行审22号行政裁定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