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肖玉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8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肖玉君,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肖玉君因诉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街道张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屯村委会)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肖玉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或者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起诉。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未对土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而是对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提出的起诉,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2、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应否受理肖玉君的起诉,取决于该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屯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委会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对如何使用、分配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事项的范围。肖玉君起诉的理由是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征地安置补偿的人数应为396人,但张屯村委会决定安置补偿的人数为468人,导致其少领土地补偿款946.7元。因此,肖玉君起诉的理由实质是认为其所在的张屯村委会作出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损害其利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肖玉君认为其所在村委会的决定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通过村民会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该分配方案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肖玉君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肖玉君的起诉,确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肖玉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