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向军与刘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辉,丁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辉,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向军,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刘金辉因与被上诉人丁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辉在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德清审 判 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