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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光远与金丹、吴松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光远,吴松键,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光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吴松键,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金丹,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万光远与被执行人吴松键、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渝0119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渝G3XX**、渝GBXX**汽车两辆,本院依职权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未对其进行处置;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无相关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金丹在南川区XX镇卫生院有工资收入,但被本院另案提取了相关收入;另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丹、吴松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4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泽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