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照同与陈凯宏、濮阳市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照同,陈凯宏,濮阳市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844号原告:陈照同,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陈凯宏,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市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途汽车站黄河路与京开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原告陈照同诉被告陈凯宏、濮阳市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濮阳市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照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