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坤元、金惠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元,金惠芬,苏州市源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林坤元,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金惠芬,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市源升服饰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枪堂村。法定代表人:金水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坤元、金惠芬、苏州市源升服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据申请人反映,目前苏州市源升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林坤元、金惠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林坤元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