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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魏晓庆与济宁市兖州区教育体育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庆,济宁市兖州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976号原告:魏晓庆,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20043225099。法定代表人:孔凡涛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峰,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审理原告魏晓庆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教育体育局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庆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教育体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