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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许宝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宝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宝兴,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7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所得于2016年8月16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扶沟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贾鸿昌,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宝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豫1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宝兴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许宝兴,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赫志平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东景 来源:百度“”